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马拉松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Beijing Marathon Association缩写:BM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马拉松运动员、爱好者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北京市马拉松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推广和普及马拉松运动,增强首都人民体质。指导各区县开展马拉松运动教学、比赛和普及活动,丰富群众文化活动,为首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块玉南街31号院配楼1层1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马拉松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政策宣传。在市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全市马拉松运动发展的规划及计划;

(二)专业培训。制定本市马拉松运动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市马拉松运动的专业培训和文化传承;

(三)赛事的主办、承办、协办。在体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成立专业队伍,培养运动员,举办全市性或承办全国性、国际性马拉松比赛以及相关的活动;

(四)赛事推广和咨询服务。宣传全民健身运动,开展马拉松运动普及活动,在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参与制订马拉松比赛规则;

  (五)教练和裁判培训。协助体育主管部门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专业培训,负责协调组织和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工作;

  (六)技术指导。协助主管部门编辑马拉松运动的技术、比赛规则、裁判规则等方面的教材和专业刊物。

  (七)专题调研和对外交流。组织马拉松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与其他省市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诚信建设和公益活动。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 承办委托。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的体育院校、科研单位、马拉松运动培训机构参加过学习和培训

(四)在本市的马拉松运动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科研人员、志愿者等。

(五)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秘书长为专职,由选举产生;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息,并经出息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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